依國籍法定義,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、非屬中華民國國民,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
中國男子來台遭路燈電死,法院以30年前法務部函釋:「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」判國賠463萬元,引發議論。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指出,今天收到行政院通令各部會,依國籍法定義,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、非屬中華民國國民,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,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,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。
鄭運鵬表示,本月18日他於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、法務部次長陳明堂,指法官引用法務部1993年8月5日(82)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「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」做為判決依據,媒體被拿來當成認知作戰的素材,要求法務部廢除該函釋,並希望各級法院法官不要再引用。
他指出,其實,行政院早已在清理相關不適當的舊函釋,日前陸委會也開始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不適當的函釋清單。
鄭運鵬說,今天收到行政院昨天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,依國籍法之定義,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、非屬中華民國國民,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,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,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。
他強調,以後,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,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,就是錯誤判決要接受國人批判。接下來就是司法院要去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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